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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面临诚信问题 落实规范有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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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9 15:54: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商务部出台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要求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交易、电子支付和商品配送等行为。电子商务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后,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但由于一直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予以规范,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诚信等问题的困扰。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科技大学教授梅绍祖看来,此次《意见》的出台很有必要,但是要落实到实处却比较难。

  记者:经过近几年的发展,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日益增强。请你为我们介绍一下,在此背景下商务部出台《意见》的目的何在?

  梅绍祖: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发展是有目共睹的。据商务部不完全统计,2007年中国网商交易额有望突破13000亿元,而中国网商的数量也已经超过3000万。同时,企业网商的网上交易额从2005年的9.85%,增长到2007年的16.62%.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可以说还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应用水平比较低,交易环境有待改善,社会公众对电子商务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有待提高,电子商务信息披露、资金支付和商品交付等行为还有待规范。在此背景下出台《意见》无疑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另外,据我所知有关部门也考虑过出台电子商务法。但是现在条件还不太成熟,在条件太成熟的情况下,先出一个指导意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出台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记者:据了解,我国相关部门曾出台过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此次商务部出台的《意见》和以往的类似文件比较,有什么不同之处?

  梅绍祖:这是商务部2007年以来针对电子商务发展所发布的第二个政策性文件,2007年3月,商务部曾发布《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明确了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资格以及网上交易的基本原则。而此次发布的意见分别从电子商务的各个层面进行了规范,包括信息传播、交易行为、支付行为等。

  这次出台的《意见》较为宏观,它的内容有两个文件依据,分别是《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许多发展电子商务需要做的、需要研究的事情,已经很全面,它需要的是贯彻和落实。我认真对比后发现,商务部《意见》里的内容虽然很全面,但没有超出国务院出台的上述两个文件的范围。

  记者:就您提到的,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任何一个有针对性指导意见的出台都可能对这个行业造成影响。那么《意见》是否会对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带来促进作用?

  梅绍祖:商务部这次出台的《意见》给我的总体感觉是全面但不够具体。目前来看,《意见》能给我国电子商务带来多大的促进作用还很难说。其实就像电子签名法的出台,电子签名法对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多大作用,很难说清楚。

  现在有多少地方多少人群、多少机构在使用数字签名?应用的效果如何,说不太清楚。这个《意见》也类似于加息对证券市场的调控能起到多大作用一样,并没有一个很客观的、可量化的统计标准。其次,商务部的《意见》只是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比较宏观,并不是强制性的法律,所以实施效果就更难确定了。

  其次,《意见》里提出要规范电子商务信息传播方式。采取列举法列出了几项,但是还不够全面,像移动手机就没有包含在内,手机短信能不能成为信息传播的手段?《意见》中并没有阐述。另外,《意见》还提到要保护电子商务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个人信息、隐私权要不要保护呢?我觉得这也需要斟酌。《意见》还提到要保障信息的有效传播,要协同有关部门打击电子商务活动中存在的虚假宣传、质量欺诈等行为。那么由谁来保障信息的有效传播?协同有关部门,由谁为主?《意见》作为一个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怎么落实确实需要考虑。

  作为《意见》条文过于宏观,在细节部分又没有说得很明确。如《意见》中提到的骨干电子商务企业或者中小电子商务企业其划分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认定?这一切在国家层面还没完全统一。而且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时是不是一定要实施会员制?以什么方式实施?在这方面《意见》虽提到了,但却没有完全的细化,等等值得商榷。

  记者:在网络购物中,第三方电子支付因其安全等因素很受购物者欢迎。但我国一直没有相应的监管法律,此次《意见》里提出要规范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行为,这个提法对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将带来什么?

  梅绍祖:《意见》第四部分提出要引导电子支付行业规范运营管理。我在以往所有有关电子商务的文件里都没看到“电子支付行业”这个提法。在我看来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在目前还不明确,没有人说第三方支付是不合法的,但是也没人说它是合法的。2006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开始准备为第三方支付出台管理办法,但是人民银行并不把它称为第三方支付行业,要出台的是清算组织管理办法,把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到清算组织的范畴里。而且对于第三方支付的认定标准,由哪个部门对它进行认定等还要假以时日。况且第三方支付组织总体而言规模还很小,达不到作为行业的规模。所以《意见》里提出“规范引导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机构提高行业信誉,谨慎稳健运营,防止盲目扩张和无序竞争……”就没有太多的实际操作意义了。以上看法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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