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orange1997orang 于 2004-11-27 10:31 发表 
评价标准:
1、bug数量:
同一个项目组内,提交bug数量的多少是衡量测试人员工作效率的一方面;另一个衡量指标是每人日提交的bug数。
2、bug严重程度:
Bug的严重程度是衡量bug的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好的bug应 ...
这绝对不能作为绩效的评价,原因是:如果一个小组里,一个测试人员所责负测试的功能模块是已经被优化过的话,那么他再怎样努力,所找到的BUG也比较少,而另一个测试人员如果所测试的功能模块是没有优化过的话,那即使他不用用心去测试,也会找到BUG,所以会形成相方不平衡.而如果对两个测试人员或多个测试人员对同一个功能模块一起进行测试而来比较BUG数量的话,那找到的缺陷会出现冗余,而且浪费时间.所以,用BUG的数量来评价绩效是不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