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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新《劳动合同法》引发各方关注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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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7-14 18:2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问题1 员工随便炒老板公司怎么办
  开制衣厂的刘老板担心:“员工爱走就走,要是任务量密集的时候,我的员工突然大量走人,我怎么办,不能按期完成订单不是得赔死?”《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
  解答:
  肖胜方律师表示:“如果员工同时、大量、有预谋的离开,那老板应该反省自己对待工人的方式是否有所不妥。如果是正常情况下的少部分工人离职,应该不会影响工厂的正常运作。事实上,这是我们的用人单位还没有把观念转变过来,劳动者是自由人,在选择工作的自由上,不应该受到任何限制,国外的法律根本没有违约金这项约束,我们还规定了培训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况下要付违约金。”
  “即便在《劳》出台前,我们的法院判决也开始越来越倾向于不支持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延斌介绍,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一开始法院的判决大多支持违约金,“但90年代末期之后,法院判决支持违约金的案例越来越少了。”
2。 问题2 员工能力提高就走单位很冤
  “新进来大学生,啥都不会,我和同事经过一年多培养,总算让他能做点事情了。这一年多基本上我们公司就是给他工资让他学东西,可一年多过去了,他翅膀硬了就走了,我们的利益谁保障 ?”一位中型IT公司老板向记者抱怨。按照《劳》规定,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
  解答:
  “这是用人单位把培训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力的自然提高给混淆了,培训应该是到第三方机构的专项培训。”肖胜方打比方:“比如法官,从一个新分配到法院的毕业生做了法庭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再到到法官,劳动者能力提高了,他也付出了劳动为单位创造了价值,单位已经获益。用人单位应该抛弃这种怨天尤人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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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7-16 10:35:47 | 只看该作者
恩,我也大概看了几条,辞职好象不用支付伪约金的了,还有什么劳动合同的签定之类的......,但是好象要08年1月1日才实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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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7-19 11:16:48 | 只看该作者
不过好像裁员赔偿少了,n+1个月的当地平均工资。当地平均工资一般都比自己工资低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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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7-7-19 11:34:59 | 只看该作者
希望可以实施....要对劳动者有利才好啊..不然...唉,资本家搜刮得好厉害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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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7-20 16:58:58 | 只看该作者
具体什么时候才会实施下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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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2007-7-20 21:11:14 | 只看该作者
0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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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7-7-24 11:42:35 | 只看该作者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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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7-7-24 13:37:58 | 只看该作者
越早越好,单元是现在,因为偶快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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