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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Python 为什么要保留显式的 sel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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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2-7-6 09:21:4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Bruce 的提议
      Bruce 知道,我们需要一种方法来区分对实例变量的引用和对其它变量的引用,因此他建议将“self”设为关键字。
      考虑一种典型的类,它有一个方法,例如:
    1. class C:
    2.      def meth(self, arg):
    3.         self.val = arg
    4.         return self.val
    复制代码
     跟据 Bruce 的提议,这将变为:

    1. class C:
    2.      def meth(arg):# Look ma, no self!
    3.         self.val = arg
    4.         return self.val
    复制代码
    这样每个方法会节省 6 个字符。但我不觉得 Bruce 提出这个建议是为了减少打字。
      我认为他真正关心的是程序员(可能来自其它语言)所浪费的时间,有时候似乎不需要指定“self”参数,而且他们偶尔忘记了要加(即使他们十分清楚——习惯是一种强大的力量)。确实,与忘记在实例变量或方法引用之前键入“self.”相比,从参数列表中省略“self”,往往会导致很模糊的错误消息。
      也许更糟糕的是(如 Bruce 所述),当正确地声明了方法,但是在调用时的参数数量不对,这时收到的错误消息。如 Bruce 给出的以下示例:
    1.  Traceback (most recent call last):
    2.   File "classes.py", line 9, in
    3.      obj.m2(1)
    4.   TypeError: m2() takes exactly 3 arguments (2 given)
    复制代码
    我赞同它是令人困惑的,但是我宁愿去解决此错误消息,而不是修改语言。
      为什么 Bruce 的提议不可行
      首先,让我提出一些与 Bruce 的提议相反的典型论点。
      这有一个很好的论据可以证明,在参数列表中使用显式的“self”,可以增强以下两种调用方法在理论上的等效性。假设“ foo”是“C”的一个实例:
    1.   foo.meth(arg) == C.meth(foo, arg)
    复制代码
    (译注:说实话,我没有理解这个例子的意思。以下仅是个人看法。在类的内部定义方法时,可能会产生几种不同的方法:实例方法、类方法和 静态方法。它们的作用和行为是不同的,那么在定义和调用时怎么做区分呢?Python 约定了一种方式,即在定义时用第一个参数作区分:self 表示实例方法、cls或其它符号 表示类方法……三种方法都可以被类的实例调用,而且看起来一模一样,如上例的等号左侧那样。这时候就要靠定义时赋予的参数来区分了,像上例等号右侧,第一个参数是实例对象,表明此处是个实例方法。)
      另一个论据是,在参数列表中使用显式的“self”,将一个函数插入一个类,获得动态地修改一个类的能力,创建出相应的一个类方法。
      例如,我们可以创建一个与上面的“C”完全等效的类,如下所示:
    1.  # Define an empty class:
    2.   class C:
    3.      pass
    4.   # Define a global function:
    5.   def meth(myself, arg):
    6.      myself.val = arg
    7.      return myself.val
    8.   # Poke the method into the class:
    9.   C.meth = meth
    复制代码
    请注意,我将“self”参数重命名为“myself”,以强调(在语法上)我们不是在此处定义一个方法(译注:类外部的是函数,即 function,类内部的是方法,即 method)。
      这样之后,C 的实例就具有了一个“meth”方法,该方法有一个参数,且功能跟之前的完全一样。对于在把方法插入类之前就创建的那些 C 的实例,它甚至也适用。
      我想 Bruce 并不特别在意前述的等效性。我同意这只是理论上的重要。我能想到的唯一例外是旧式的调用超级方法的习语(idiom)。但是,这个习语很容易出错(正是由于需要显式地传递"self"的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在 Python 3000中,我建议在所有情况下都使用"super()"的原因。
      Bruce 可能会想到一种使第二个等效例子起作用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这种等效性真的很重要。我不知道 Bruce 花了多少时间思考如何实现他的提议,但是我想他正在考虑将一个名为“self”的额外形参自动地添加到直接地在类内部定义的所有方法的思路(我必须说是“直接地”,以便那些嵌套在方法内部的函数,能免于这种自动操作)。这样,可以使第一个等效例子保持等效。
      但是,有一种情况我认为 Bruce 不能在不向编译器中添加某种 ESP 的情况下解决:装饰器。我相信这是 Bruce 的提议的最终败笔。
      当装饰一个方法时,我们不知道是否要自动地给它加一个“self”参数:装饰器可以将函数变成一个静态方法(没有“self”)或一个类方法(有一个有趣的 self,它指向一个类而不是一个实例),或者可以做一些完全不同的事情(用纯 Python 实现“ @classmethod”或“ @staticmethod”的装饰器是繁琐的)。除非知道装饰器的用途,否则没有其它办法来确定是否要赋予正在定义的方法一个隐式的“self”参数。
      我拒绝诸如特殊包装的“@classmethod”和“@staticmethod”之类的黑科技。我也认为除了自检外,自动地确定某个方法是类方法(class method)、实例方法(instance method)还是静态方法(static method),这不是一个好主意(就像在 Bruce 的文章的评论中,有人建议的那样):这使得很难仅仅根据方法前的“def”,来决定应该怎样调用该方法。
      (译注:对于一个方法,在当前的添加了相应参数的情况下,可以简单地加装饰器,区分它是哪种方法,调用时也容易区分调用;但是,如果没有加参数,即使可以用神奇的自动机制来区分出它是哪种方法,但在调用时,你不好确定该怎么调用)。
      在评论中,我看到了一些非常极端的对 Bruce 的提议的附和,但通常的代价是使得规则难以遵循,或者要求对语言进行更深层的修改,这令我们极其难以接受它,特别是合入 Python 3.1。顺便说一句,对于 3.1,再次声明我们的规则,新特性只有在保持向后兼容的情况下才是可接受的。
      有一个似乎可行的建议(可以使它向后兼容)是把类中的
    1.   def foo(self, arg): ...
    复制代码
      改成这样的语法糖:
    1.   def self.foo(arg): ...
    复制代码
    但我不认同它把“self”变为保留字(reserved word),或者要求前缀必须是“self”。如果这样做了,那对于类方法,很容易也出现这种情况:
    1.  @classmethod
    2.   def cls.foo(arg): ...
    复制代码
    好了,相比于现状,我并没有更喜欢这个。但是相比于 Bruce 的提议或在他的博客评论区中提出的更极端的说法,我认为这个要好得多,而且它具有向后兼容的巨大优势,并且不需要很费力,就可以写成带有参考实现的 PEP。(我想 Bruce 应该会发现自己提案中的缺陷,如果他真的付出努力尝试编写可靠的 PEP 或者尝试实现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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