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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有关指针定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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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7-5 12:31: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我知道如果指针变量作为实参,必须先使指针变量有确定值,指向一个已定义的单元。这样我认为在被调用的函数中就不需要在定义这个指针了,因为实参不是已经传递给了形参。但是见到有人,又在被调函数中定义了这个指针,还说必须指针先定义再使用。请帮我解答一下这个疑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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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7-7-24 21:58:47 | 只看该作者
如果在传递时没有定义,则一定要先定义, 这是语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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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7-7-25 09:26:03 | 只看该作者
看懂了一点点不是完全明白
努力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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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7-7-25 22:4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vivi1003 的帖子

又在被调函数中定义了这个指针------>这种做法破坏了原来指针的作用域。

楼主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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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7-7-26 14:36:22 | 只看该作者
在传递的时候指针是必须定义的,不然会出现报错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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