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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我国拟规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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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测试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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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5-13 11:04: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

    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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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1-5-13 11:37:52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我今天也在手机上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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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
    发表于 2011-8-9 10:20:45 | 只看该作者
    见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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