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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一篇老文章!大家支持这当中的观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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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8-6-26 14:44: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华为大规模策略性裁员,沃尔玛紧随其后。劳动部门表示严重关注后又安抚企业说,对劳动合同法不必谈虎色变。实情是这样吗?以我的分析,劳动合同法确有虎性。华为们不过打响了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枪。如果法律不作调整,将会有大量的企业紧随其后,一场大规模的企业反击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斗争行将开始。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山西恰好发生了臭名昭著的“黑砖窑”事件。对劳动者悲惨遭遇的同情和对黑心老板的愤恨在社会上急速发酵。激愤之下,立法者采取了所谓对“劳动者一边倒”的立法政策。同情和保护劳工理所应当,但立法者激愤之下,似乎忘记了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平衡器,“一边倒”式的立法将使社会关系失衡。轻则严重损害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重则诱发社会动荡。现以劳动合同解除为例: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对劳动者单方擅自解除合同未设条件限制。只要劳动者情绪不佳,就可以提前三十天“挥一挥衣袖”,趾高气扬地告诉老板:“老子不想干了,结工资吧!”企业不仅必须接受,还必须支付所有的工资福利。劳动者无需为自己的背信弃义支付代价。法律未在此设立法定违约金。令企业更绝望的是,法律还禁止企业约定违约金。该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22和23条涉及企业培训费和技术保密条款。非此,企业无法求得任何违约赔偿。

  关于单位技术培训费用的赔偿,某位参与立法的学者说:“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据说如此言谈“引来一片笑声”。真不知大家如何笑得出声?许多技术尤其是非专利技术只能岗位培训,不必要也无法由第三者培训,无法提供发票。这真让企业欲哭无泪。该法第22条还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依此,任何人学得技术后可以马上翻脸:“老板,你看还剩多少培训费?我要另谋高就!”这叫什么违约金?这是公然支持偷窃。如此劳动合同法,岂非与企业为敌?

  为了所谓的保护劳工,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企业不得收取劳动者保证金,不得扣压劳动档案。试问,没有财产担保,没有人事担保,没有信用记录体系,企业如何维权?没有约束的劳动者,就像大海里的鱼,让企业直翻白眼!按照该法,劳动者简直可以畅游商海,这恰似“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的现代翻版。

  立法者不能假定,企业都是黑心的,劳动者都是善良的。这些年来,由于劳动关系紊乱,确实造就了一些黑心企业,但千万不要忘记,还有成千上万的企业处于薄利状况。据商务部统计,2005年,我国餐饮业虽然人工成本低,但经营总成本高,餐饮业微利状况没有大的改善。企业微利,劳工低收入,那么利润到哪里去了?利润的一部分被电力、石油、电信、房地产这些垄断行业夺了去。

  我国的劳动者收入确实很低,大部分劳动者诚实善良。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工的立法精神和许多制度值得赞赏。但不要忘记,劳动者中也有背信弃义的无赖,也有懒散成性的刁民。劳动合同法应当保护社会良知,引导社会向善。如果诚实善良的人得不偿失,如果背信弃义的人逍遥法外,这无疑会将社会推向深渊。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工,但决不能鼓励人们用邪恶的手段来纠偏。

  恶法通常会得到社会的抵制,例如立法禁止小摊贩。法律驱使数百万的城管与数千万小贩,在大街小巷展开长达几十年的都市游击战。直到近来才放言,要合法化小摊贩,而社会已付出血的代价。

  复杂的社会千姿百态,立法应当因类处置,区别对待。对于无法预测的情形,则设定原则条款或鼓励人民自由约定,万勿“一刀切”,要给企业喘息的空间。企业与劳工唇齿相依,唇亡则齿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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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6-26 21:58:46 | 只看该作者
哎 中国的法律永远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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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6-30 11:45:54 | 只看该作者
哪个白痴的文章
额。。
话说。 写了很多口水,能得资本家多少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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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0 21:24:13 | 只看该作者
你们哪位研究过新的《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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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08-7-1 17:54:15 | 只看该作者

张五常:新劳动合同法的困扰(转贴)

bobli注:另外一个角度看待这个问题,大家参考一下

  三年前贝加(Gary S. Becker,一九九二经济学诺奖得主)写中国前途,不乐观。他的看法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有可观之境,很大机会会拿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他举出二战后的德国与日本的例子,说服力相当高。三年前我持不同观点,也当然希望他错。然而,在内心深处,我知道贝加有机会对,而当时神州大地正开始引进西方的胡涂政策了。我不同意贝加,因为他不明白中国,不知道我当时正在研究的中国经济制度。在这制度中,地区的县有很大的经济话事权,县与县之间的竞争激烈,会迫使他们反对中央上头推出的对竞争不利的政策。我担心的是人民币的处理,尤其是汇率那方面,因为货币问题地区政府是没有话事权的。

  北京不久前推出的新劳动法,共九十八条,洋洋大观,对地区的竞争制度很不利,应该不容易推行。问题是这“新劳动法”由国家主席推出,势在必行。六月二十九日通过,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公布内容是几个星期前的事,网上吵得热闹。我本想早作分析,无奈正在写《人民币的困境》那系列的五篇文章,脑子集中,分“思”不下也。

  这几天翻阅有关新劳动法的文件,也读到一些市场的热闹回应,认为问题太复杂,不可能用一篇甚至一系列文章详尽分析。前思后想,决定只写一篇,不针对细节,只谈一些基本的经济原则。

  新劳动法因为约束合约选择而引起的热门话题有四方面。一是机构之间的派遣工作,二是试用期,三是补偿金,四是无固定期限合约。后者吵得最热闹,是法例第十四条。篇幅所限,这里只略谈这第十四条,复杂的。简化而又不大正确地说,这“无固定期”法例是指一个员工在一个“单位”工作了十年,法定退休期之前单位不能解雇。这是说,一个员工被雇十年后,不管合约怎样写,法律上会获得终生雇用的权利。

  中国之外,我知道终生雇用有两个其它实例。其一是日本,终生雇用的安排曾经普及。起自百多年前德川幕府的家族传统,不解雇成员。这制度之所以能持久,主要因为基本工资低,员工的收入主要靠分红。这终生雇用制今天在日本再不是那么盛行了。

  第二个与第十四条更相近的例子,是美国的大学的终生雇用合约(香港的大学也拜之为师)。一个博士被聘为助理教授,合约三年,续约再三年。六年后,再续约就升为副教授,获得终生雇用合约,否则被解雇。今天不少美国大学,是获得终生雇用后,可以永远不退休。这大学的终生雇用安排,起于要维护教授的思想与言论自由,初时只用于公立大学,后来好些私立的也被迫跟进。

  效果怎样呢?说是维护思想自由,结果是维护懒人。考虑减薪吗?教师工会立刻出现,吵得一团糟。当年我因为拒绝入“会”而弄得不愉快。可能最大的祸害,是有了终生雇用制后,力争上游的青年才俊因为上头“满座”而无职可升。七十年代在美国任教职时,我替那些结了婚、有了孩子的助理教授的前路茫茫爱莫能助。今天,因为上头“满座”,要在美国的大学获得终生雇用简直免问,而以短暂合约续约再续约的安排是来得普遍了。这是香港人说的散仔打散工。原来的计划是终生雇用,到头来短暂合约变得普遍。这是美国学术界的不幸。

  目前中国要推出的新劳动法,第十四条之外还有其它数十条,一般是要维护劳工的权益。短期不会有大影响,因为正在盛行的,是员工炒老板,不顾而去另谋高就,老板跪下来也留不住。然而,有朝一日,经济缓慢下来,老板要炒员工,在新劳动法的保护下,工会林立会出现。举国大罢工的机会存在,证明贝加是对的。到那时,北京不容易压制工会的成立与罢工,因为员工可以说是依新劳动法行动。

  不要误会,我的心脏长在正确的位置。有生以来,我永远站在劳苦大众那一边。任何法例只要对贫苦人家的自力更生有助,我没有反对过。问题是法例归法例,效果归效果,数之不尽的说是维护劳工的法例,有反作用。支持这观点的研究文献无数。我自己在街头巷尾跑了一生,结交的穷朋友无数,怎可以不为他们说话?不是说新劳动法不会帮助某些人,但这些人是谁呢?他们真的是需要帮助的劳苦大众吗?给某些有关系的或懂得看风驶舵的人甜头,某些真的需要帮助的就失却了自力更生的机会。这是经济历史的规律。

  从经济原则那方面看,是如果要增加自力更生的机会,正确的做法是清楚界定资产权利之后,我们要让市场有合约选择的自由。在雇用合约那方面,雇主要怎样选,劳工要怎样选,你情我愿,应该自由,政府干预一般是事与愿违的。我不是个无政府主义者,更不相信市场无所不能。这里有一个严重而又不容易处理的问题:劳工合约的自由选择,好些劳工不清楚他们选的是什么,不知道法律对他们有什么保障,不知道他们是否受骗了。无良的老板这里那里存在。这方面政府要做的不是干预合约的选择,而是要设法协助,对劳工解释他们选择的合约是说什么,法律可以帮多少忙。如果劳工清楚明白,政府不要左右合约的选择。可惜澄清合约的本质是困难程度相当高的工作,而今天中国的劳苦大众,合约与法律的知识不足,是以为难。不同收入层面的员工有不同层面的知识,新劳动法不应该一视同仁。

  基本的问题,是如果大家对合约与法律的知识足够,合约的自由选择对经济发展是最上算的。北京不应该因为这些知识的不足而以新劳动法左右合约的自由。这新法有机会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北京的责任是教育与传播合约与法律知识,因为种种原因,这些事项市场不容易处理。硬性规定劳工合约要如此这般,是干预市场运作,不可取也。

  最近为高斯写的《中国的经济制度》一文,我指出九十年代后期中国有通缩,而算进当时产品与服务的质量急升,这通缩严重。房地产之价下降了三分之二。然而,这时期经济增长保八,失业率徘徊于百分之四左右。毫无疑问,这个推翻了佛利民的货币理论的经济奇迹,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合约选择的自由度够高,尤其是劳工合约那方面。如果当时中国有今天要推出的新劳动法,严厉执行,失业率逾百分之八恐怕是起码的了。很不幸,因为新劳动法的推出,我不能不在该文补加一个脚注。九十七岁的高斯不会高兴:他坚持该文要以中国大凯旋的姿态收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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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7:56:01 | 只看该作者

张教授的博客

大家参考一下,据说张教授是华人经济学家中有希望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第一人选

http://blog.sina.com.cn/zhangwu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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