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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跳槽了要慎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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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09:3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春节过后,许多人又开始跳槽找到新的单位。在一个新的单位发展,第一步当然是要签一份劳动合同了。一份好的合同,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是,对于求职者而言,找到工作后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且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

  ●试用不超6个月

  刚刚进入单位,一般都会有一定的试用期。《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试用期的长短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走人,单位也可随时让你走人,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能像劳动者一样可随时无条件解除。

  ●岗位待遇要写明

  签定劳动合同时,要求对岗位、待遇等细致化,要求单位在合同中写明所从事岗位和待遇。对于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求职者希望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当事人可提出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要求。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要求当事人签字时,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

  ●六种合同藏陷阱

  在签合同时,作为求职者要注意单位在合同条款中的一些陷阱。这些陷阱包括: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我说了算”,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二是“押金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时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三是“暗箱合同”。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合同,由于其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抵触,所以,应当是无效的条款。四是“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五是“卖身合同”。如:3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有的合同还规定,求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六是“双面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因此,劳动部门提醒,求职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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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09:34:28 | 只看该作者
已读,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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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8 15:41:44 | 只看该作者
有了新劳动法,嗯,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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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8-3-31 20:31:09 | 只看该作者
恩,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确实要好好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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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2:31:18 | 只看该作者
thanks for remind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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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15:00:35 | 只看该作者
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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