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 [ZT]

Kingson 2007-11-23 16:56

国家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 [ZT]

[align=center][b]国家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b] [/align][align=center][b][size=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size] [/b][/align]
[align=center][b]                  [size=3]GB/T 19682-2005[/size][/b][/align]
[align=center][size=5][/size] [/align][align=center][b][size=5]翻 译 服 务 译 文 质 量 要 求[/size] [/b][/align]
[align=center][b][size=2]Target text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translation services[/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2][/size][/b] [/align][align=center][b]2005-03-24 发布           2005-09-01 实施 [/b][/align][align=center][b][size=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3]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3][/size][/b] [/align][align=center][b][size=3]发布[/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3][/size][/b] [/align]

[align=center][b][size=5]翻 译 服 务 译 文 质 量 要 求[/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5][/size][/b] [/align][b]1  范围 [/b]

  本标准规定了翻译服务译文质量的基本要求、特殊要求、其他要求、译文质量评定和检测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笔译服务。

[b]2  规范性引用文件 [/b]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363.1-2003  翻译服务规范  第1部分:笔译
  GB/T 19000-2000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 9000:2000 )

[b]3  术语和定义 [/b]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b]3.1[/b]
[b]关键句段  key sentence[/b]

  对译文理解和使用结果的正确与否起决定作用的语句表述。
  注:关键句段包括对概念、原理、依据、因果关系等的关键性表述的单个句子或句子的组合。

[b]3.2 [/b]
[b]关键字词  key word [/b]

  对译文理解和使用结果的正确与否产生直接作用的字词。
  注:关键字词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数字和重要符号。

[b]3.3 [/b]
[b]语义差错  semantic error[/b]

  由于对原文理解的错误,导致译文表述的错误。
  注:语义差错可以是逻辑差错、概念差错、技术差错。

[b]3.4 [/b]
[b]核心语义差错  critical semantic error [/b]

  可能直接影响到顾客对译文的正确使用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差错,主要包括关键句段错误和关键字词错误。

[b]3.5 [/b]
[b]顾客  customer [/b]

  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
  [GB/T 19000-2000,定义3.3.5 ]

[b]3.6 [/b]
[b]翻译服务  translation services [/b]

  为顾客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的有偿经营行为。
  [GB/T 19363.1-2003,定义3.1 ]

[b]3.7 [/b]
[b]原文  source text[/b]

  源语言文本。

[b]3.8 [/b]
[b]译文  target text[/b]

  由原文转换成的目标语言文本。

[b]4   基本要求 [/b]
[b]4.1 忠实原文 [/b]

  完整、准确地表达原文信息,无核心语义差错。

[b]4.2 术语统一 [/b]

  术语符合目标语言的行业、专业通用标准或习惯,并前后一致。

[b]4.3 行文通顺[/b]

  符合目标语言文字规范和表达习惯,行文清晰易懂。

[b]5   具体要求 [/b]
[b]5.1 数字表达[/b]

[b]  [/b]符合目标语言表达习惯;采用特定计数方式的,应符合相关规定或标准。

[b]5.2 专用名词 [/b]
[b]5.2.1 人名、地名、团体名、机构名、商标名[/b]

[b]  [/b]使用惯用译名(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约定)。无惯用译名的,可自行翻译,必要时附注原文。
  中国人名、地名、团体、机构名译为拼音语言的,按汉语拼音法或采用历史沿袭译法译出。译为非拼音语言的,按目标语言既定译法和惯用译法译出,译出后可附注汉语拼音名称。
  商标名应优先采用目标语言地区的注册名称。

[b]5.2.2 职务、头衔、尊称[/b]

  按惯用译法译出。

[b]5.2.3 法规、文件、著作、文献名称[/b]

  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重要的法律、法令、文件等名称应采用官方或既定译法,无既定译法的译出后应附注原文(原文为中文的,附注汉语拼音名称)。
  其他法规、文件、著作、文献名称采用既定译法,无既定译法的译出后应附注原文(原文为中文的,附注汉语拼音名称)。
  原文中的参考文献名称可不译出(特殊约定除外),引述出处等具有检索意义的文字可以译出,并应附注原文。

[b]5.2.4 通信地址[/b]

  通信地址可直接引用原文,必须译出时应附注原文。
  中国通信地址附注原文时一般按汉语拼音法译出。

[b]5.2.5 专有名词原文附注方法[/b]

[b]  [/b]译文中专有名词原文的附注可采取两种方法:
  —―在第一次译出处,附注原文;
  ——在译文的适当地方统一附注。

[b]5.3 计量单位[/b]

  一般沿用原文计量单位,必要时可换算为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或按顾客和翻译服务方的约定。计量单位及其表达符号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b]5.4 符号[/b]

  时间、货币、计量单位等符号可直接引用原文符号,或符合目标语言相关标准和惯用译法,或按双方约定。
  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符号和其他技术领域专业符号一般采用相关标准和学科通用表达符号。
  标点符号应该符合目标语言相关标准或通行惯例。

[b]5.5 缩写词[/b]

  首次出现时,应全称译出并附注原文。经前文注释过或意义明确的缩写词,可以在译文中直接使用。译文篇幅过长或缩写词过多时,可附加统一缩写词表。

[b]5.6 [/b][b]译文编排[/b]

  译文章节及标号等,可以直接采用原编排,也可以在原文编排的基础上,遵照目标语言的文体及相关专业的表述习惯酌情处理。

[b]6 其他要求[/b]

[b]6.1  [/b]在目标语言中没有源语言中的某些词汇时,允许保留原文词汇或根据含义创造新词。译文新词的确定参照GB/T 19363.1-2003 中4.4.2.7的规定。

[b]6.2[/b]  当采用原文的句型结构或修辞方式不能使译文通顺时,可以在不影响原文语义的前提下,在译文中改变句型结构或修辞或增删某些词句,以使译文更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

[b]6.3[/b]  诗词、歌赋、广告及其他特殊文体及采用特殊修辞的语句,允许在对原文核心语义或理念不做出重大改变的基础上,变通译出。

[b]6.4[/b]  原文中夹杂有其他语种的文字且无法译出或不在约定翻译范围内,必须在相关位置注明,同时保留原文。

[b]6.5[/b]  经双方约定,可略去原文中与顾客使用无关的文字。

[b]6.6  [/b]如果原文存在错误,译者可按原文字面含义直接译出,并在译文中注明,也可予以修正并注明。
  如果原文存在含混、文字缺失现象而顾客又不能给出必要的说明,译者可采取合理的变通办法译出,并在译文中注明。

[b]7 译文质量评定[/b]
[b]7.1 译文质量评定的关联因素[/b]

a)  译文使用目的:
  1类——作为正式文件、法律文书或出版文稿使用;
  2类——作为一般文件和材料使用;
  3类——作为参考资料使用;
  4类——作为内容概要使用。
b)  原文文体、风格和质量;
c)  专业难度;
d)  翻译时限。   

[b]7.2 [/b][b]译文质量评定的基本原则[/b]

  以译文使用目的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关联因素。

[b]7.3 译文质量约定范围[/b]

a)译文使用目的;
b)译文使用专用名词和专业术语依据;
c)译文质量具体要求(参照本标准第4、5、6章);
d)综合难度系数[在综合考虑第7.1条b)、c)、d)的基础上确定];
e)合格标准(参照本标准7.4和附录A);
f)质量检测方法。

[b]7.4 译文质量要求[/b]

  根据翻译服务的特点,译文综合差错率一般不超过1.5‰(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译文综合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见附录A。

[b]8 [/b][b]译文质量检测方法[/b]

  万字以上(含万字)的批量译稿可采用抽检,抽检范围一般为10%~30%;万字以下的译稿可采用全部检查;或按双方约定。

[b]9 一致性声明[/b]

  翻译服务方可自愿履行本标准的各项条款,并自负责任地声明其译文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align=center][b][size=4]附  录  A[/size][/b][/align][align=center][b][size=3](规范性附录)[/size][/b][/align][b][size=3]                   译文综合差错率的计算方法[/size][/b]
[b]A.1 译文质量的差错类别[/b]

  第I类:对原文理解和译文表述存在核心语义差错或关键字词(数字)、句段漏译、错译。
  第II类:一般语义差错,非关键字词(数字)、句段漏译、错译,译文表述存在用词、语法错误或表述含混。
  第III类:专业术语不准确、不统一、不符合标准或惯例,或专用名词错译。
  第IV类:计量单位、符号、缩略语等未按规(约)定译法。

[b]A.2 译文综合差错率计算[/b]

  译文综合差错率计算见式(A.1):
  综合差错率= [img=293,44]http://www.sunyu.com/edit/UploadFile/2005929125946704.gif[/img] ……(A.1)
式中:
K——综合难度系数,建议取值范围0.5~1.0。
CA——译文使用目的系数,建议取值:
  I类使用目的系数:CA=1;
  Ⅱ类使用目的系数:CA=0.75;
  Ⅲ类使用目的系数:CA=0.5;
  Ⅳ类使用目的系数:CA=0.25。
W——合同计字总字符数。
[size=2][size=10.5pt]DI[/size][font=宋体][size=10.5pt]、[/size][/font][size=10.5pt]DII[/size][font=宋体][size=10.5pt]、[/size][/font][size=10.5pt]DIII[/size][font=宋体][size=10.5pt]、[/size][/font][/size][size=10.5pt][size=2]D[/size][size=2]IV[/size][font=Times New Roman][size=3]  [/size][/font][/size]——I、II、III、IV类差错出现的次数,重复性错误按一次计算。
CI、CII、CIII、CIV ——I、II、III、IV类差错的系数,建议取值如下:
  CI =3;
  CII =1;
  CIII =0.5;
  CIV =0.25。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 [Z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