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7-7-12 1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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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困惑:]
我在一家合资企业办事处工作,公司总部在北京,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06年4月10日至2008年5月9日。今年2月公司给我寄来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之前1月23日口头告知过此事,理由是办事处要撤销,办事处行政人员将不设此岗,因此就直接关系到我一个人(我此前是从事此岗位的)。公司对我的承诺是到5月9日合同到期之前,不要求我上班,工资和福利到5月份。并且只补偿我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可是我查了工资后发现从3月从开始,只发了基本工资,奖金给扣了!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每工作满一年就可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呀,那么,公司肯定是按照2008年开始计算工作年限的,我就不满半年,只补偿我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1、公司这种行为算是解除劳动合同吗?2、如果是,其所谓的半个月经济补偿金符合新劳动合同法吗?
[天册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事务中心首席讲师、律师胡泉回复:]
根据您的描述,我的问题是,首先你应当根据单位发给你的通知,先搞清楚单位通知的内容是与是终止合同不再续签还是解除合同?这是我们解除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根据你的描述,有两种可能:可能因为公司承诺在5月9日合同到期之前,不要求您上班,工资和福利照发到5月9日,我认为这意思是到5月9日终止,并且给您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这样的话,这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
第二种可能是,由于岗位撤销单位,要求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如果你也同意的话就构成了“协商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是协商解除的,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规定的支付补偿金。(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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