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衰 2017-7-12 17:14 |
---|
签到天数: 1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1]测试小兵
|
网友的困惑:
我是2001年进入这个公司的,之前陆续签订过几份劳动合同,最近的这份是2007年签订2010年到期
的,具体日期不太记得了。现在公司以我有工作失误为由,跟我商量调岗降薪,从主管降为员工并从主
管工资降为员工工资另外调到行政人事部。因为公司内部规定换岗还要有试用期,我担心公司又以试用
不合格辞退我,不想给我从2001年开始的补偿或者不想继续让我工作到2010年合同到期。按照新法来算
,我只能得到2个月的补偿,请专家帮我出一个最佳的方案吧!谢谢!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中国劳动法上所称的“试用期”,是指劳动者新进一家单位,双方相互考察的一段工作时间。一个
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只能试用一次。在这段试用期中,双方都拥有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权,如《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但是实践中公司将员工调动岗位或部门后,也常常会设立一段“试用期”。阿克认为,这段试用期
和法律上所说的试用期并非一个意思。这段试用期的目的是看员工调动到新岗位上是否合适,而不存在
员工对用人单位的考察,更不存在什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上的特权。所以,你担心公司将以试用不合格
为由按照上述第三十九条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大可不必。
不过,你也并非可以高枕无忧。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
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
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之前公司认为你工作存在足以引起调动的失误,现在
将你换个部门,换个工作,这样的套路恰恰与上述第四十条的程序性要求吻合:不胜任à调岗à又不胜任à
提前30天通知解除。因此,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你应该努力工作,以证明自己的价值。
你的劳动合同2010年到期,由于没有明确是几月份到期,阿克很难猜测公司的意图。假设是2010年
头到期,那公司应该不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会静静等待合同到期,不再与你续约。这样公司所支付
的经济补偿金可以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成本较低。反之公司选择按照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话,应当从2001年其计算工作年限,给予9个月工资左右的经济补偿金,这对于公司来说,成本比较高。
如有更多疑问,欢迎进入无忧my.51job.com/bs/shalong/tiwen.php提问
更多劳动法问题,请见无忧职场资讯“劳动法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