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框架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打印本页] 作者: Kingson 时间: 2007-11-20 17:34 标题: 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框架及我国的应对措施 20世纪90年代,伴随着互联网的急剧扩张,电子商务迅速成为美国经济发展的热点。它的发展速度与规模不仅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测,而且对美国整个经济社会,特别是政府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美国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1996年下半年,美财政部颁布了有关“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1996年底,克林顿总统亲自倡导成立跨部门的电子商务管理协调机构——美国政府电子商务工作组(US Government Working Group on Electronic Commerce),负责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实施;1997年7月1日,克林顿总统颁布了联邦政府促进、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 “全球电子商务框架”(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该框架确立了联邦政府政策的基本框架,对于美国乃至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美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框架
在“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中,联邦政府提出了发展电子商务的五项原则和九项政策建议(The White House,A Framework For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July 1,1997)。
(一) 发展电子商务的原则
1.私营部门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因特网发展应该以市场为驱动,因为创新、拓展服务、广泛参与、降低价格等只有在市场主导的环境下才能实现。在一种受管制的行业中则无法实现,即使是在某些需要共同行为的领域,政府也应该尽可能地鼓励产业界自我管理以及私营部门带头。
2.政府应该避免对电子商务的不当限制。买卖双方在通过因特网进行产品或者服务买卖并达成合法协议的过程中,尽可能将政府的参与或干预最小化。政府应严格控制对通过因特网进行的商务活动制定新的以及不必要的规定,简化政府办事程序或者避免征收新的税收和关税。
3.当政府必须参与时,政府参与的目标应该是支持和创造一种可以预测的、受影响最小的、持续简单的法律环境,为商业发展营造合适的环境。那些需要政府干预的领域,政府的作用应是确保竞争、履行合同、保护知识产权和私有权利、防止假冒、增强透明度、增进商业贸易、促进争端的解决。
4.政府必须认清因特网的特性。因特网的优势和获得的巨大成功在一定程度上应该归功于其分散的本质(decentralized nature),以及其自下而上的管理方式(bottomup governance)。过去60年来为电信、无线电和电视行业建立的规范框架对因特网来讲可能并不适用。对现有的一些可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应该重新进行审议、修改或者废止,以满足电子时代的新要求。
5.应该在全球范围内促进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务。因特网本身就是一个全球性的市场,网上交易的法律框架必须打破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的界限,采取一致的管理原则。对因特网进行完全不同和多重管理只会阻碍自由贸易和全球商业发展。
(二) 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框架
根据上述原则,联邦政府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议。
1.关税和税收。因特网上进行交易的产品或服务,都应该是无关税的,亦即不应该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收。因特网是一种全球性的媒介,所有国家都应该从这种无壁垒贸易中受益。现有的适用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应该在全国范围内一致施行,并且做到易于理解和管理。根据现有的税收原则,州和地方政府应该合作制定出统一的、简单的电子商务税收方法。
2.电子支付系统。在电子支付系统发展初期,迅速变化着的商业和技术环境,使得制定及时、合适的相关政策非常困难。因此,法规和规则不应当缺乏灵活性,不应该是高度约束性的,否则会对电子商务发展造成潜在的伤害。近期而言,电子支付个案监测的做法是可取的方式。
3.电子商务通则。政府支持制定一套国际统一的贸易规范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这种规范应该鼓励政府对电子合同的认可;鼓励国际普遍接受电子签名以及其他类似授权程序的规则;促进为国际贸易活动制定可替代的争端解决机制;制定可预测的根本原则,使权责明确。
4.保护知识产权。因特网上的商务活动经常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销售与认证。为此,政府将:①研究并征求公众对保护数据库方法的建议;②促进全球共同努力,为相关专利提供有效的充分保护,建立能够决定专利要求效力的标准;③在全球开展工作,以解决那些由于不同国家对因特网相关商标的不同处理方式而引起的争端;④建立审议域名的分配制度,以创造更加竞争的、以市场为基础的体系,力争造就因特网这种自下而上的管理模式。
5.隐私权。政府支持私营部门建立有效的、用户友好的以及自我规范的隐私管理体系的工作。这包括促进对个人隐私认知的机制、网上选择的应用、信息的公平获取与利用,以及争端的有效解决。对于那些不能完全由产业通过自身规范和技术独自解决的隐私权问题,政府将和产业以及有关各方共同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法。
6.安全。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必须是安全且可以信赖的。如果用户对他们网上的通讯安全不够信任,认为他们的数据不能避免被截取或者更改,那他们也就不会愿意利用因特网来进行商务活动。政府正在与产业界合作,采取措施促进这种市场驱动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并满足社会和用户对安全和可靠性的需要。
7.电信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全球电子商务依赖现代的、严密的全球电信网络,以及与之相连的信息的应用。然而,许多国家现有的电信政策正在阻碍先进数字网络的发展。美国将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以消除竞争、客户选择、低价格和更优服务的壁垒。
8.内容。政府鼓励产业界进行自我规范,采用有竞争性的内容评价体系,开发有效的、用户友好的技术工具(如过滤和封锁技术),从而使父母、教师以及其他人员能够阻挡不适当的内容触及儿童。
9.技术标准。互联网的技术标准以及其他相互作用的机制应该由市场而不是政府来决定。技术在快速变化,如果政府试图建立技术标准来管理因特网的话,将只能导致阻碍技术创新。
“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作为美国政府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性政策框架,反映了产业部门、消费群及网络界的广泛意见与要求,体现出联邦政府大力促进从业者与消费者参与电子商务的战略意图。这一框架自诞生之日起,一直是美国政府电子商务发展政策的纲领性文件,联邦政府电子商务工作组每年报告执行情况,提出政策调整与战略更新的建议,促进相关政策及战略的实施。纵观“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所确定的原则与相关政策建议,不难看出美国正在以下几个方面,致力于电子商务在美国以及全球的发展。
1.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商务模式,要求必须有良好市场环境,包括适宜的社会环境、竞争环境、管理和服务环境等。为此,政府强调市场化原则,主张发挥私营企业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主导作用,鼓励私人投资,建立自律性产业规范与规则,尽量减少政府的干预。
2.创造适宜的制度环境。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适宜的制度环境,为此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电子支付系统、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个人隐私、电信技术标准等。为此,1998年10月克林顿总统颁布了“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规定3年内免征因特网或因特网接入使用税;2000年6月国会众议院以426票对4票的压倒性优势通过“电子签名法”,使得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都是政府为创造良好制度环境所采取的重要举措,正如戈尔副总统于1999年底指出的:我们必须向前看并扫清目前存在的、制约21世纪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Vice President Gore Announces Initiative to Expand and Improve Electronic Commerce,Nov. 29,1999;http://www.pub.whitehouse.gov/ur ... 1999/11/29/8.text.1)。
3.推进全球性发展。因特网全球性开放的特点,使得建立网上国际贸易自由区的理想成为可能。为此,必须打破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的界限,建立一套国际统一的贸易规范与法律框架。这包括对电子合同的认可、接受电子签名以及其他类似授权程序的规则,制定争端解决机制,制定权责明确的根本原则,等等。为此,政府率先实施网上贸易免税政策,并主张和推动各国对网上贸易免征关税。1998年5月,克林顿总统亲赴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敦促各国支持美国关于电子商务完全永久免税的建议。尽管发展中国家存在种种担心,但132个成员国还是签署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规定至少1年内免征互联网上所有贸易活动关税
4.确立一致性原则。美国政府认为,对因特网采取完全不同和多重管理措施,只会阻碍自由贸易和全球商业发展。为此,依据“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所确定的原则与相关政策建议,美国大力促进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对其“框架”的认同。事实上,“框架”一出台就受到发达国家的普遍支持,成为商讨全球电子商务政策及法规问题的准则。1997年12月,欧盟与美国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与美国就全球电子商务指导原则达成协议,承诺建立“无关税电子空间”(Duty-Free Cyberspace);1998年5月,世贸组织132个成员国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随后OECD国家也接受了关税豁免建议,世贸组织也已认可这一原则(胡昕,“美国、欧盟及全球电子商务的框架”,《投资与合作》,2000年第5期,第16页);1999年2月欧盟又提出建立一个旨在协调全球通讯,特别是电子商务国际宪章的提议;1999年5月,美日两国发表联合声明,双方在关税、税收、隐私权、身份确认等方面确定了共同原则,强调了两个经济大国在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磋商与合作的重要性,表明两国意欲通过他们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与影响,联手制定电子商务全球框架,以保持和增强两国的领先地位。
目前依据“框架”规定的原则,美国分别与日本、法国、加拿大、荷兰、爱尔兰、澳大利亚、韩国、菲律宾、智利、埃及等国签署了“电子商务联合宣言”。这些宣言不仅确立了这些国家与美国“框架”相一致的发展原则,并且内容基本上是“框架”的翻版,即便是智利(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 by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the Republic of Chile;http://www.ecommerce.gov/international_issues/ChileJS2-9-00.html)、菲律宾(United States-The Philippines Joint Statement on Electronic Commerce.;http://osecnt13.osec.doc.gov/pub ... 7758525692d00588775)等发展中国家也确立了与美国一致的电子商务发展原则。可以说,“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正在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政策的准则,其核心在于市场环境与制度建设。
电子商务在我国刚刚开始起步。1999年我国网上消费额仅有5500万元人民币,占社会零售总额的0.0018%,只有20.3%的网民参加过网上购物,其中感到满意的仅占40%。同期,美国上网购物家庭有1700万,网上消费额达202亿美元。据此推算,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仅为美国的0.23%。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信息基础结构建设(如网络技术应用、互联网及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建设等),以及商业信用、网上支付、认证、标准、物流配送、税收、相关法律制定与修改等环境与制度建设。换言之,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两个层面因素的制约,其一是技术的推广应用,其二是市场环境与制度建设。纵观近几年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不难发现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因素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所需的市场环境与制度安排。技术可以跨越,制度无法超越!一般商务活动难以适应的市场环境,电子商务则更难适应;一般商务活动缺乏的制度安排,电子商务就更缺乏。为此,政府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着眼点或切入点,应是促进市场环境与制度建设。
在市场环境方面,国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提高网上交易安全性。网上交易安全问题一方面源自技术层面,另一方面源自商务层面。对于前者可以通过加密、认证等技术措施,并辅以立法保障加以解决;对于后者需要强化商业信用,促进服务意识与服务质量的提高。我国正处于计划手段正在消隐、市场机制尚未健全的体制改革进程中,经济活动与市场行为很不规范。源自商务层面的网上交易不安全因素,如不履行所承诺的交易、不承认承诺过的交易等,给电子商务的发展带来了诸多困难,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调查表明:目前我国网上购物的最大问题是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其次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得不到保障。为此,政府应尽快从技术与法律两方面,促进网上交易安全问题的解决。
2.完善网上支付手段。发展电子商务必须辅之以完善的网上支付手段,否则就会降低交易的效率。尽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全部于去年底推出了网上银行业务,但大部分电子商务公司仍采用离线支付的方式,如银行与邮局汇款、货到付款等。主要原因在于:网上支付效率低下,银行确认支付的时间较长,一般需要10天;网上支付收费过高,许多银行对使用信用卡要收取5%的管理费;网上支付存在限制过多,许多银行对支付数额、支付地点等都作了具体限制(何家成,“当前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第三届中国电子商务国际论坛》,2000年6月)。如果不解决这些限制因素,完善网上支付手段,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受到严重阻碍。
3.改善上网条件。电子商务的发展依赖于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网上消费者群体,其约束条件是网上购物更方便和更廉价。如果上网速度很慢和上网费用很高,则消费者很可能因上网条件的约束而放弃上网。因此,改善上网条件就是要提升上网速度和降低收费标准。笔者去年曾就我国电信资费问题写过专门报告,提出过“降低电信资费,扩大市场占有率”的政策建议(李晓东,“电信资费改革存在问题及‘入世’的政策取向”,DRC《调查研究报告》,1999年第172号)。中国电信近年来不断加快资费结构的调整,使得整体资费水平呈下降的趋势。但是,许多电子商务公司认为中国电信规定的带宽租用价格太高了,公司不得不尽量用很窄的带宽,以牺牲用户访问速度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另外,上网费用过高还是影响消费者上网消费的重要原因。据测算,按绝对货币价格计算,美国人只要以中国人1/12.88的价格就能买回相同流量的信息量,而美国人平均收入比中国人高20倍(江溪,“合理的网费应该是多少?”《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11月9日)。因此,如何协调电信行业发展与电子商务发展,成为相关政策制定的主要基点之一。
4.健全物流配送系统。缺乏良好的物流配送系统,将导致电子商务的流通成本,这一点正是目前影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障碍所在。由于缺乏大型流通企业为依托,许多电子商务公司只好各自与一些速递公司签约,或独自组织配送队伍,为客户运送货物。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应鼓励组建大型流通企业,推进电子商务公司与已有配送系统如邮政投递网络的结合,协调相关部门并配合优惠政策,健全物流配送系统。
在制度建设方面,国家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发挥政府的宏观规划与指导作用。各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践证明,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电子商务是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使得它具有全局性、综合性、整体性与复杂性特点,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规划与指导作用。通过宏观规划、组织协调,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优惠政策。为此,需要有一个综合性部门来具体担当这一重任,以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调,保持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一致性、连续性。另外,还应尽快出台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总体框架,以保证政府的宏观规划与指导作用有坚实的依据。
2.健全法律法规体系。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新技术革命的结果,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势必引发生产关系的相应调整,这种调整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制氛围,因此必须有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完善原有的法律体系并进行必要的调整,二是为适应发展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关税、税收、支付、版权、专利、个人隐私、网络加密、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3.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目前电子商务国际谈判主要集中在少数国家之间,这样的国际磋商机制与互联网的基本原则是不符的,不利于国际框架的形成。因此,我们要积极参与由各国政府、国际组织举行的双边、多边谈判和有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工作,努力建立一个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电子商务国际框架,以便建立协调一致的全球电子商务环境。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努力创建一个既适合我国国情,体现我国发展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环境与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