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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关指针定义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vivi1003    时间: 2007-7-5 12:31
标题: 有关指针定义的问题
我知道如果指针变量作为实参,必须先使指针变量有确定值,指向一个已定义的单元。这样我认为在被调用的函数中就不需要在定义这个指针了,因为实参不是已经传递给了形参。但是见到有人,又在被调函数中定义了这个指针,还说必须指针先定义再使用。请帮我解答一下这个疑问,谢谢。
作者: Susan1202    时间: 2007-7-24 21:58
如果在传递时没有定义,则一定要先定义, 这是语法规则.
作者: 119139107    时间: 2007-7-25 09:26
看懂了一点点不是完全明白
努力学习中。。。。。。
作者: rightbaby    时间: 2007-7-25 22:44
标题: 回复 #1 vivi1003 的帖子
又在被调函数中定义了这个指针------>这种做法破坏了原来指针的作用域。

楼主的做法是正确的。
作者: 小老虎菲菲    时间: 2007-7-26 14:36
在传递的时候指针是必须定义的,不然会出现报错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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