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调到外地工作,有保障吗?
网友的困惑:我在一个小公司工作三年,合同是08年年初签的,今年年初已经到期,公司没有与我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我当时的合同是在深圳签的,同一个老板,但公司名称不一样。09年上半年把我从深圳调到上海,劳资关系已转到上海公司,但上海的公司换了名字和之前合同上的名字不一样,现在老板想把我逼退,我该怎么办?我要是辞职有没有补偿?
前程无忧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城市商业圈越来越广。很多的企业跨出自己的发家地,在其他城市建立据点,拓展业务。被公司调到其他城市工作,俨然已成为不少职场人士的家常便饭。
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异地调动往往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类出差方式。即保留原先的劳动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由原先的单位负责。除了员工到外地工作以外,人员隶属及费用分摊都不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多用于外地尚未建立分支机构,或者比较短期的外地工作。
(二)代发代缴方式。即保留原先的劳动关系,工资由原先的单位发放或由外地分支机构代发,社会保险由外地的分支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缴纳,人员隶属及费用分摊不发生变化。这种情况多用于外地分支机构较小,或者在外地期限较长但仍会回原地的工作。
(三)全转移方式。即劳动关系由原先的单位转移到外地的单位,工资由外地单位发放,社会保险也由外地分支机构缴纳,人员隶属和费用分摊都转移到外地单位。这种情况用于不再返回原地的调动。
从你的描述来看,你大致属于第(三)种。你的劳动关系在2009年上半年都已调整到上海,仅仅是上海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罢了。这是不是就丧失保障了呢?
恐怕没有。你与深圳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在深圳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表面上2009年起你不再为深圳公司工作。可是你来上海公司工作是遵循深圳公司要求的——像你所说,这两家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这和解除深圳公司劳动合同,另寻工作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你与深圳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在2009年调到上海后仍然是有效的,只不过公司的权利义务发生了代位——上海公司代深圳公司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在2010年初劳动合同到期后,上海公司和深圳公司都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该怎么算呢?这牵涉到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阿克注)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深圳公司在2010年初劳动合同到期时,向你支付了到期经济补偿金,可以认为深圳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已终止,你与上海公司自2010年起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哪怕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如果深圳公司没有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说明他们并不认为这个劳动合同已到期终止,而是需要续约——事实上你在上海公司确实继续做了下去。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到底这个约由谁来续?2009年你调到上海后,深圳公司、上海公司、你三方之间对于公司权利义务代位情况都没有提出异议,并前后持续了一年多,表明三方均已默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考虑到你的工资、社保由上海公司承担,为上海公司实际工作,所以由上海公司续比较合理,深圳公司期间的工作年限由上海公司承接。当然,由于你的调动属于两家公司的关联调动,所以如果上海公司拒绝履行义务,你可以将深圳公司一并请求,让他们自己去分清各自责任。
最后阿克要提醒你的是,员工自己辞职,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虽然你可以要求劳动合同到期的补偿金,但是假如认定上海公司承接了之前的工作年限,很可能意味着不存在到期补偿。所以你在辞职的问题上,还要慎重。(完) 没签合同的,从合同截止日期开始,到你走的那天,公司要补偿你双倍的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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