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jobber 发表于 2010-3-8 18:44:05

没完成销售任务就可以解除合同么?

网友反复2010的困惑:

    在公司连续签了4年了。1年1签劳动合同。今年1月突然提出要给我转岗

,没有理由的转岗。我同意了,现在给我顶超级高的销售任务,并签订军令

状,我根本完不成。公司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能拿到什么样的赔偿?

[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首先阿克想确认下你的合同最近四年真的是一年一签的吗?2008年1月1

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

、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

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鉴于可能产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如今很多单位都采取多年一签

的方式。如果你的劳动合同确实是一年一签,那到今年你自2008年起签订的

第二次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会产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阿克不清楚你的工

作岗位变化及一系列的变故是否与此有关?

    你转到销售岗位后,觉得销售任务是超高的,那是否有与你相同岗位的

其他员工呢?如果有,他们的销售任务与你比较是什么情况?如果你的任务

明显比其他同岗位的员工重,那不合理的。别忘记,你转岗过去才2个月。即

使没有同岗位的员工,也不必担心,只要拿出以往的数据作对比,即可知销

售任务是否合理。不合理的销售任务不能作为评判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依据



    至于军令状的性质该如何来看待呢?这是否是一种合同呢?这要看具体

条款来确定。但有一点必须知道,《劳动合同法》不允许用人单位违反该法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允许劳动合同中自由约定解除条件。因此军令状

中如果有完不成销售任务,公司可以无条件将你解除的约定的,应属无效。

    最后,销售任务完不成即使真的要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可以无代价解

除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

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在公司已经工作四年,单算经济补偿金就要至

少四个月的工资。这还没有考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导致的双倍赔偿问题

。我们从这一条可以发现,采取该方法解除员工前,必须有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的程序。从这一点来看,似乎我们明白了,为什么公司要把你换到销

售岗位了。

    总结一下,现在公司向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你要明白,公司的条件并

不充分。在法定的补偿标准之外,你应该还有空间可以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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