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游戏的三个特征
翻译:神木在看我这篇文章的时候,首先需要重新审视“游戏”这个词语。因为我在这里说的游戏,并不仅仅指代的是大家说普遍认为的电子娱乐游戏,而是指一种更为广义的游戏。这种广义的游戏概念可以说是一切人类的活动,也可以说是人类的一切活动都具有“游戏”的特征和原理性。如同胡氏在其文献中说道的:人类社会中的那些伟大的原型活动,从一开始就渗透着游戏的概念,对外在事物的描述和定义,在制作言辞和语言的过程中,精神在物质与心灵之间不断闪耀,在每一抽象表达的后面,都隐藏着大胆的比喻,而每一比喻就是一种文字游戏,以此引申出来的神话、律法、神圣仪式以及商业和工艺,在许多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看来其实就是一种“亚游戏”。明白了广义游戏的概念后,阐述并研究游戏的特征就显得尤为的重要,因为他将让我们明白游戏和游戏人之间本质的关系,并以此了解到游戏各种现象的基础,这样可以让我们更加真切地运用游戏并扩展游戏发展的道路。
1、游戏的第一特征:一切游戏都是一种自愿的活动。
遵照命令而被强迫参与其中的游戏已不再是游戏,它至多是对游戏的强制模仿。比如一个成人或者富有责任感的人,受到外在社会因素的强迫而实行的非自愿的互动,即使他具有外人说观看到的游戏外壳,但是对于活动人而言,它已经丧失了游戏的第一特性,因此这种游戏也就不再对他具有游戏性。当然很多研究者提出这种自愿在动物和儿童啦里说并不存在,因为动物和儿童是必定游戏的,其驱使力量来自本能。然而胡氏认为“本能”一词引入了某种未知的性质,同时一开始就假设了游戏的有用性,这是一种预期理由的错误(即,指把未经证明判断当作证明论题的依据)。儿童和动物之所以游戏,是因为他们喜欢玩耍,而在这个喜欢中就包含了他们的自愿。同时兰格认为游戏者在游戏中要假装相信自己或对象是他们所不是的另外的人或物。这是一种介于信与不信之间的态度:一方面,为要真正进入角色、欣赏角色,自欺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这种自欺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欺而只能是一种佯装,因为自欺如果称为真正意义上的那么游戏者就成为了疯子和傻子,所以他们在游戏的自欺过程中有相当程度的清醒。“这是一种介于信与不信的有意识的自欺”,而要成立这种信与不信的状态,首先就要满足自愿原则。
2、游戏的第二特征:游戏不是日常的或真实的生活,相反他从真实的生活跨入了一种短暂但却完全由其主宰的活动领域。
比如办家家这种游戏,这种游戏的形式是日常和真实生活的一种模拟,但是又区别与他们,游戏人在这个游戏活动中从真实生活跨入进入角色的状态,并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自主进行游戏的活动。也由此游戏特征产生了游戏和严肃的话题,游戏和严肃之间总是变动的,当游戏者以一种假装的意识进入游戏后,他就进入了一个严肃的状态,带着一种入迷,并至少是暂时完全排除了哪种使人困惑的“只是游戏”的意识。因此,这个理论也同时可以使用到现在的电子游戏中关于暴力的问题中来,很多人都说人们会因为游戏暴力行为的过多而将这种行为作用与现实社会和生活中,但是他们缺忽略了游戏人在游戏中依旧是处于自我完全主宰的状态中,也就是说游戏人会知道自己处在游戏中,更清楚明白游戏并非等同生活,真如我遇到的一件事情,一位小女孩在办家家,爸爸走过来说不要老拿沙子当米饭来玩,于是小女孩生气地反驳道:这是米饭不是沙子,你要是这么说,洋娃娃就不会吃了。从这个事情中我们可以看出作为游戏人的儿童也很清楚明白自己处于游戏当中,并且不会将游戏的任何行为等同到现实生活中来。但同时很多游戏研究者们也指出即使游戏人明白“只是假装”的游戏性质暴露了游戏比现实严肃第一等级,也不会影响到游戏者以最大严肃去参与游戏。
3、游戏的第三特征:游戏的封闭性和限定性,使得游戏是在某一种时空限制内演出的,他包含着自己的过程和意义。
一切游戏也都是在一块或从物质上或从观念上、或有意地或理所当然地预先划出的游戏场地中进行并保持其存在的。在游戏的场地之内,统辖这一种绝对的、特殊的秩序。保罗·瓦莱里说:“凡在涉及游戏规则的地方,不可能有怀疑主义的余地,因为包含在这些规则中的原则是一种不可动摇的真理”。违规破坏者剥夺了游戏的幻觉,威胁到游戏团体的存在,因此破坏者被驱逐出去。而小团体并不追究破坏者犯规,而仅将他们看做为害怕惩罚的胆怯者。但是有时破坏者转而建造一个有着自身法则的新团体。一个游戏团体在游戏结束后也倾向于长期存在。感到自己在某种特殊情景中属于有别于外界的团体,共享某种重要的东西,共同有别于其余的人,共同对抗通常的规范,这种感受在一场游戏结束之后仍会保留他的魅力。 ◎ 游戏 yóuxì
(1) ∶嬉戏
(2) ;游乐;玩耍
(3) ∶娱乐活动
词典的意思已经说的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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